
本期案例,请看槐荫法院张治中法官化解的一起纠纷。
2024年,徐某将其个人所有的案涉商铺租赁给张某使用,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。合同中明确约定,租赁期间徐某不得无故解除合同。然而合同履行尚未一年,徐某便要求张某搬离。因双方协商未果,张某将徐某诉至槐荫法院,要求继续履行合同。诉讼过程中,徐某也另案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,法院遂对两起案件一并予以审理。
案件审理伊始,承办法官了解到,张某在承租房屋过程中已实际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和保证金,并不存在欠付租金的情况,双方产生纠纷的根源在于,张某租赁案涉商铺所经营的行业,多次引起周边商铺和居民的投诉举报,且居民认为其店铺存在安全隐患,物业公司也曾因此向张某发出整改通知。
庭审中,张某称在承租前已告知徐某经营内容并办理了营业执照,租赁期的前半年,双方并无争议,后续在接到投诉和整改通知后,已经将存放的货品搬离,如徐某同意继续履行合同,愿意适当提高部分租金。但徐某仍然坚持要求张某搬离案涉商铺,认为张某在合同签订前未告知其经营行业,不同意张某继续使用案涉商铺从事该行业经营。
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各方损失,寻求更优解决方案,承办人单独与出租人徐某进行了沟通,希望了解徐某坚持对方搬离的真正原因。经过沟通,法官了解到案涉商铺周边多为经营餐饮、烟酒,案涉商铺虽沿街,但背靠居民小区,周边商户与业主多次向徐某要求清退该租户,所以徐某迫于周边大量居民压力,无法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调解方案。由此,承办人认识到,徐某并非故意毁约,张某从事的行业确实对居民造成了相当影响,引起了周边众多群众的反对,即使合同继续履行,矛盾也无法消除,甚至会加剧周边群众的不满和抵触,给矛盾双方和周边群众带来更大困扰。
基于客观事实,法官从实现矛盾双方和周边群众等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,适时调整了调解策略,一方面劝导张某考虑周边经营环境等因素,积极寻求其他合适的经营场所,同时也向徐某释明了合同解除的后果和违约责任,争取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。经过协商,双方虽未能最终达成一致,但张某同意搬离并将案涉商铺交还徐某,故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,法院认定徐某应对张某的装修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偿,判决作出后,双方均未提起上诉。
本案为房屋租赁纠纷,在双方并未对房屋经营用途作出禁止性约定的前提下,承租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。但化解纠纷的过程中不能仅拘泥于合同条款,还应从法、理、情等多角度出发,深挖矛盾根源,结合具体案情,寻求当事人能够理解与接受的解决方案,妥善回应周边群众的合理关切,有效平衡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,既结案件,又解心结。